根据1996年7月5日第96-603条法令、1996年12月16日第96-1097条法令的有关规定,商店廉价处理部分或全部库存商品需符合以下条件:
1、基本原则
必须得到一份商店所在省省长签署的授权书;
清仓期间禁止进货;
必须在商品价格牌上标明其减价前后的价钱;
商品减价后的价钱可以低于进货价;
清仓期不能超过2个月;
在清仓期结束的6个月内,须证明导致清仓的事件确实发生了,例如出售店铺、退休或生病等等。
2、具体操作步骤
向当地警察局咨询实际操作程序;
提前3至5个月向当地警察局提交减价授权申请书;
该申请书必须由店主或可代表其行使权利的人签名,并注明签名者的具体身份及职位。内容须写明商店的名字和地址、商品清仓的原因、预计的开始时间及持续时间等。
除申请书外,还需附上以下材料:
企业营业执照(KBIS)
一切可证明企业即将停止经营的证件
一份关于清仓商品的详细清单
商品种类
商品数量
除以上材料,警察局还有可能在企业提交材料时,或在其清仓活动实行期间要求企业提供:
缴纳职业税证明
清仓商品买进时的发票和记账本
再次提供一份清仓商品的详细清单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