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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实用信息] 清仓甩卖商品 (liquidation) 需要哪些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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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6-23 21:01:12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

根据1996年7月5日第96-603条法令、1996年12月16日第96-1097条法令的有关规定,商店廉价处理部分或全部库存商品需符合以下条件:

1、基本原则

必须得到一份商店所在省省长签署的授权书;

清仓期间禁止进货;

必须在商品价格牌上标明其减价前后的价钱;

商品减价后的价钱可以低于进货价;

清仓期不能超过2个月;

在清仓期结束的6个月内,须证明导致清仓的事件确实发生了,例如出售店铺、退休或生病等等。

2、具体操作步骤

向当地警察局咨询实际操作程序;

提前3至5个月向当地警察局提交减价授权申请书;

该申请书必须由店主或可代表其行使权利的人签名,并注明签名者的具体身份及职位。内容须写明商店的名字和地址、商品清仓的原因、预计的开始时间及持续时间等。

除申请书外,还需附上以下材料:


企业营业执照(KBIS)

一切可证明企业即将停止经营的证件

一份关于清仓商品的详细清单

商品种类

商品数量

除以上材料,警察局还有可能在企业提交材料时,或在其清仓活动实行期间要求企业提供:


缴纳职业税证明

清仓商品买进时的发票和记账本

再次提供一份清仓商品的详细清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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